案情
2013年11月18日晚8时许贺某的丈夫梁某(死者)从做泥工处骑摩托车回家,途径江某因建房在村道上对方的一堆沙子时,撞上沙堆摔倒受伤,当即送往医院救治,2014年1月9日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内容为“某村道,南北走向,路宽4.5米,现场遗留1.4米×0.25米血迹、长0.7米搓划印,沙堆长3.9米、宽1.5米、高0.3米,沙堆上遗留0.05米宽轮胎印。经调查,沙堆为江某所有。”梁某驾驶的摩托车已过检验有效期,保险亦终止,机动车状态为“违法未处理”。
断案
梁某未对车辆进行年检,存在过错,且发生交通事故后,梁某未及时报警,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无法认定,应对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要民事责任,法院酌情认定梁某自身承担70%的责任。江某在村道上堆放沙子,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夜间行车或与对面车辆会车的情形下,江某堆放的沙子会对梁某的通行造成妨碍,故江某在村道上堆放沙子的行为与梁某发生交通事故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法院酌情认定江某对梁某妻、儿的医疗费、护理费、丧葬非、死亡赔偿金等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85284元。《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村道的管理和养护工作,由乡级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某乡人民政府作为村道的管理者,对村道负有管理和养护职责。江某在村道上长期堆放沙子,某乡人民政府未及时发现、进行管理,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存在管理瑕疵,与梁某发生交通事故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酌情认定某乡人民政府对梁某妻、儿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426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