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车辆损害概不负责 法官提醒:声明无效

  发布时间:2017-02-23 09:35:08


收费停车场车辆刮花  商场:概不负责

    “大过年的,我车被刮成这样,太糟心了!停车场光收钱不管事儿?”春节期间,吉安吉州区的王女士与几个朋友相约至某商场购物,离开时,发现车在商场地下停车场被撞凹并刮掉一块漆。

    王女士立即找到停车场相关负责人,认为停车场未尽到保管责任,停车场应该对刮蹭负责。停车场方面却给王女士指了指贴在停车场墙上的“温馨提示”,上面写明:本停车场不提供车辆保管服务,对停泊车辆及随车财务不负有任何的保管责任。“每天进进出出的车这么多,我们怎么知道你这车是不是在我们这里刮的。”停车场负责人解释,“我们只是负责提供场地停车的,反正你们车辆都保险了,损坏了报保险就行了嘛。”

    如此“温馨提示”很普遍  车主维权难

    据悉,吉安地区莱斯百货等多家商场的地下停车场都贴了类似的“温馨提示”。车主交了停车费,停车场却在告示牌、停车卡或发票的背面标注“车辆受损或车内物品丢失概不负责”,类似的“温馨提示”相信不少车主都曾看到过。

    车子被无辜刮擦,想调监控被停车场拒绝或停车场本身没有安装监控,找不到肇事者,停车场以免责声明为理由拒绝承担责任。车主遇到这种事情,找停车场解决无果,出于效率考虑一般都不会继续追究停车场的责任。车主花了停车费,却得不到相应的保障,维权很难。

    法官释法:停车场的“温馨提示”是“格式条款”,无效!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法官表示,停车场对停放车辆有起码的保证车辆安全的义务,并有必要在停车场各个角落安装高清摄像头,以便确认车辆损失由谁造成。“尤其对商场提供的地下停车场,还存在潜在的盈利问题,尽管停车收费低,但这作为商场提供的一项服务,吸引顾客来此购物消费,停车场就有义务在能力范围内保障顾客车辆安全,而不是单方声明免除自己对停放车辆安全的所有义务。”

    通常情况下,车主将车停放于收费停车场,给付停车费,寄车保管合同即告成立。该合同属有偿保管合同,该停车费属于保管费,若车辆遗失,停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停车场的这种“免责声明”是免除自己责任的格式条款,这种声明是无效的。

    《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都有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事实上,中消协早在2005年评选出十大“霸王条款”,“车辆丢失、损坏概不负责”就是其中一条。

责任编辑:井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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