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身份证百余张 冒名办信用卡获刑

  发布时间:2017-04-11 14:51:10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财富应通过劳动获得,违法犯罪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4月10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被告人陈某辉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福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根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胖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颜某英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丽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

    陈某辉听说银行的信用卡可以卖钱,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分三次在互联网上购买了100多张他人身份证,用于办理信用卡。2016年1月,陈某辉等驾驶面包车到江西赣州等地银行办理信用卡。2016年3月5日前后,陈某辉叫上陈某福、陈某根、李某胖、颜某英、陈某丽驾驶面包车到湖南衡阳办理信用卡。根据陈某辉提供他人身份证和电话卡,陈某辉、陈某福、陈某根、李某胖、颜某英、陈某丽分别在衡阳市周边县市、炎陵县等地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银行,冒充他人办理信用卡。其中,陈某辉办理信用卡6张,陈某福办理信用卡4张,陈某根办理信用卡2张,李某胖办理信用卡6张,颜某英办理信用卡6张,陈某丽办理信用卡5张,另有5张信用卡未予指认。2016年3月11日,陈某辉、陈某福、陈某根、李某胖、颜某英、陈某丽六人驾驶面包车来到井冈山市新城区,办理了30张手机卡,欲在井冈山作案。2016年3月12日,井冈山市公安局将六人抓获,并扣押126张他人身份证、33张银信用行卡,48张电话卡、22个网银U盾。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辉、陈某福、陈某根、李某胖、颜某英、陈某丽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银行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陈某辉等六人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陈某辉提供他人身份证及电话卡,邀集其他五被告人骗领信用卡,组织全部犯罪活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陈某福、陈某根、李某胖、颜某英、陈某丽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被告人陈某福、陈某根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某胖、颜某英、陈某丽可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福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根有犯罪前科,且因骗领银行信用卡受过行政处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辉、陈某福、陈某根、李某胖、颜某英、陈某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胖、颜某英、陈某丽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温馨提示,民众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件,若身份证丢失应及时挂失,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

责任编辑:井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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