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法院网讯 “我们见玻璃门上只有一把锁,就去推门试试看能不能打开”,少年在庭上说道。5月8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尹某、龙某管制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6年5月25日凌晨许,尹某、龙某来到井冈山市新城区某超市外,强行推玻璃门,将左边的门把手弄断,锁链掉下,二人进入超市。在超市内,尹某、龙某盗得芙蓉王等品牌的香烟34包、利群等品牌香烟4条、一个装硬币的塑料袋内有人民币60元,并将收银机的钱箱盗走,内有现金人民币1125.3元。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599元。上述赃款赃物共计人民币2784.3元。尹某、龙某离开超市后,向井冈山市新城区工业园区方向走去,被井冈山市治安巡防大队城区中队巡防员发现形迹可疑,尹某、龙某跑进路边草丛,赶来的民警和巡防员一起在草丛中将尹某、龙某抓获,并当场查获上述赃款赃物。
一审法院认为,尹某、龙某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784.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尹某、龙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从轻处罚。尹某、龙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应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商户应增强安全意识,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并予以消除,不要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