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冲动替父“报仇” 触犯刑罚又赔钱

发布时间:2017-07-07 10:47:34


    井冈山法院网讯  都说冲动是魔鬼,冲动不仅会受到惩罚,还可能受到刑罚。近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害人刘某在审理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审法院判决两名“90”后小伙被告人肖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被告人尹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肖某、尹某连带赔偿所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8日,肖某、尹某同“排骨”(在逃)驾车途经井冈山市东上乡某学校门口时,发现本案刘某正在辱骂其父,肖某随即下车击打刘某头部致其倒地,随后进行踢踹;尹某紧随其后上前继续对刘某进行踢踹,致刘某腰部椎体左侧横突骨折。当天上午,肖某、尹某主动到井冈山市公安局睦村派出所投案。经鉴定,刘某伤情为轻伤一级。另查明,刘某受伤后共花费医疗费、检查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3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尹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二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肖某有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尹某是作用较小的主犯,且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其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造成刘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