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无力赔偿 法官调解分期付款

  发布时间:2017-07-07 17:20:15


    井冈山法院网讯  7月6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为避免出现“执行难”情况,民事审判阶段提前介入,在调解过程中提出分期付款方案,获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

    2016年10月15日,石某无证驾驶摩托车与驾驶电动车的刘某相撞,致两车受损、刘某受伤。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石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不承担责任。刘某受伤后先后住院治疗,共计住院52天,用去医疗费用21917.35元。2017年2月21日,经鉴定刘某为十级伤残。

    刘某诉请石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33581.4元,石某提出各项费用过高,且自己年轻无力承担。最终,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石某共赔付刘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55000元,2017年7月6日之前支付15000元,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20000元,余款20000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如石某未能如期足额归还以上任何一期款项,刘某有权于该笔款项到期后向法院就剩余款项申请立即执行;如石某未能如期足额归还以上任何一期款项,需向刘某支付违约金15000元;刘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井冈山法院注重调解工作,着力破解执行难题,要求法官在审理过程中,通过财产保全或是通过担保、支付违约金等方式保护当事人胜诉权益。

责任编辑:井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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