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法院网讯 7月17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申请执行人永新县某农业有限公司接受被执行人井冈山市某技术公司作价1000余万元的财产抵偿所欠施工款项。
事情起源于某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因与井冈山市某技术公司(以下简称技术公司)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至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判决:技术公司向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1028万元。判决生效后,因技术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建设公司向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中院立案执行后,裁定将该案指定给井冈山法院执行。
2016年11月7日,井冈山法院受理吉安市中院指定执行的案件。经查询存款、房产、土地,井冈山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技术公司并无流动资金,只剩下厂房和设备。同年11月15日,该院查封了技术公司内相应价值的财产,但该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11月25日,井冈山法院作出拍卖技术公司的执行裁定并多方联系有意向在井冈山老区投资的商人,然而该公司厂房和设备经2016年12月30日、2017年1月23日、3月7日三次拍卖,均流拍。2017年3月11日,该院依法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对该财产进行变卖,并发出公告。
2017年5日10日,永新县某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公司)向井冈山法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及将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等证据。经查,在执行过程中,5月10日,农业公司与建设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背法律相关规定,建设公司及时通知了债务人技术公司,债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故变更农业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井冈山法院执行局的谢法官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向农业公司释法析理,由于厂房和设备经法院三次拍卖均流拍,故进入变卖程序,法院自发出变卖公告之日起60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其公司仍不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被查封的房产和设备,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农业公司听闻谢法官的释明后,当即向井冈山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1000余万元接受拍卖财产抵债,该案得以圆满执结。
据悉,井冈山法院打响执行攻坚战,2017年上半年共执结148件案件,同比增长52.6%,执行到位金额为1660.71万元,执行金额到位率同比增长32.74%。该院依法突出执行工作强制性,拓展执行查控范围,共查询银行存款467次,冻结124次,扣划147次,评估拍卖2次,查封房产5套,土地1宗。深化信用惩戒,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出境等信用惩戒措施,利用“法媒银”平台、官网、微信等传播载体,曝光285名“老赖”。加大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调查取证力度,进一步调取被执行人资产转移信息,固定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违法行为的证据,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予以司法拘留9人,拘传15人,搜查2次,强制清场1次,罚款1次5000元,派出法警154人次,移送拒执罪1件2人,发出司法建议书1次。落实司法救助制度,解决执行过程中的现实困境,向7件案件8名申请人发放执行救助金19万元。有效破解执行难题,进一步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和核心战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