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法院网讯 7月21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判处被告人介某音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被告人介某耀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被告人介某玉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
2016年8月,与介某音有pos机生意往来的陈某杰(在逃)让其用POS机刷卡转移资金到其他银行卡,再持卡到银行套取现金。介某音办理好多台移动POS机和多张银行卡后,约好同村朋友介某耀、介某玉以及王某辰(另案处理)、介某杰(另案处理)等人将钱取出。介某音多次开车搭载介某耀、介某玉及王某辰、介某杰到与陈某杰约定的见面地点,到达后将事先准备好的银行卡放在车上,并要其他人在车上等,自己去陈某杰车上,由陈某杰的朋友(身份不详,在逃)提供银行卡。介某音通过移动POS机把陈某杰朋友提供的银行卡里的钱转入事先准备好的多张银行卡上。之后,介某音便打电话、发微信告诉介某玉、介某耀等持卡到银行取钱。取好钱后,将钱交给陈某杰,陈某杰将钱给其朋友。2016年9月12日,井冈山市公安局民警在河南省井新安县一酒店将介某音、介某耀、介某玉乐等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介某音、介某耀、介某玉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为他人刷卡套现461760元,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情节严重;介某玉、介某耀是从犯,可以减轻处罚;介某耀是累犯,应从重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