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法院网讯 7月27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件,判处被告人李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处被告人邓志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6年10月25日,被告人李明某驾车带着被告人邓志某、朱涛某(在逃)、黄雨某(在逃)和“阿庆”(在逃)介绍过来的“阿涛”(在逃),来到江西省赣州市住下。10月26日,被告人李明某自己在酒店休息,交代被告人邓志某、朱涛某、黄雨某和“阿涛”从其手上拿车钥匙,到车上拿事先准备好的他人身份证件和电话号码等相关信息资料到银行冒领信用卡。次日,被告人李明某又亲自驾车送被告人邓志某、朱涛某、黄雨某和“阿涛”用同样的手段陆续到兴业银行赣州开发区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11月14日,被告人李明某又带着被告人邓志某、“阿庆”、朱涛某、黄雨某等来到江西省井冈山市,陆续前往工商银行井冈山市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在申请办理信用卡的过程中被该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并报案。被告人李明某和被告人邓志某在车上被当场抓获,朱涛某、“阿庆”、黄雨某逃跑。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明某和被告人邓志某当庭自愿认罪,是坦白,皆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明某实施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网络诈骗等其他犯罪的上游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宜适用缓刑,其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李明勇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邓志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