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红他人钱财 盗窃千元被罚

  发布时间:2017-08-01 17:13:31


    井冈山法院网讯  莫伸手伸手必被抓,近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彭某青因盗窃1610元,被判单处罚金3000元。

    2月16日15时许,彭某青排队缴纳电费,见正在缴费的卢某的钱包跨在腰间,未拉拉链,部分钞票暴露在拉链口处,彭某青便趁卢某不注意伸手将包内的人民币1610元盗走。之后,卢某、彭某青缴纳电费后离开了营业厅。卢某发现被盗后,赶回营业厅并报警。民警赶到现场,经调查,彭某青有作案嫌疑,19时许,彭某青被传唤归案并供述了自己作案的事实。当日,彭某青将人民币1610元偿还给卢某。庭审中,彭某青痛哭流涕,自愿认罪,后悔莫及。

    一审法院认为,彭某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16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彭某青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从轻处罚;已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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