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考验期内容留吸毒 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发布时间:2017-08-24 10:10:05


    井冈山法院网讯  我国刑法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近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判决撤销被告人骆某的缓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前罪所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骆某因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8月15日被井冈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8月26日至2018年8月25日。2016年7月1日,张某将自己位于井冈山市新城区某小区的房屋的钥匙交给骆某,让骆某在自己离开的这段时间帮忙照看。7月25日晚,骆某带杨某来到张某家中,随后杨某又通知刘某、胡某一起过来吸毒,之后四人便轮流吸食完杨某带来的冰毒(甲基苯丙胺)。2016年7月26日中午,戴某约骆某吸食冰毒,骆某便在张某家中等戴某,之后戴某携带一小包冰毒到来,二人以烫吸的方式轮流吸食这包冰毒。当日18时许,严某来到张某家中,见卧室里还有一些吸食剩余的冰毒,便一人全部吸食掉。  

    一审法院认为,骆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有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井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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