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电动三轮车未锁,而起歹心,终被抓获。近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3月16日20时许,刘某某路过井冈山市某小区时,看见有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停在路边,当即打算凌晨时分来把这辆车偷走。3月17日5时许,刘某某再次来到该小区,该电动三轮车还停放在原地,见没有上锁,刘某某便直接将该电动三轮车开走,停放自己家中用于送货。4月4日,刘某某被传唤归案,所盗窃的电动三轮摩托车由被害人领回。经鉴定,被盗车辆价格为人民币1825元。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82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