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友需谨慎,得知好友是逃犯时,更不能帮其逃脱法律的制裁。近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窝藏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窝藏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2015年6月28日,章某(已判刑)、钱某某(已判刑)、胡某(已判刑)、刘某(已判刑)四人在井冈山市新城区某餐馆,用菜刀将曾某砍伤致轻伤一级。案发后,胡某联系张某某让其开车过来接四人先到碧溪,再到茨坪,之后张某某独自驾车回家。2015年7月8日,井冈山市公安局将章某、钱某某、胡某、刘某列为在逃人员。2015年7月9日,井冈山市公安局传唤张某某,在询问时,张某某知道了章某等四人砍伤曾某并且在逃的事实。2016年3月,钱某某联系张某某,让被其到家中来接自己,张某某便驾车来到钱某某家,接到钱某某和胡某,将二人送至井冈山市黄坳乡,钱某某给了张某某人民币200元。2016年4月,钱某某再次电话联系张某某,让其到井冈山市拿山乡沟边村来接自己,张某某驾车来到沟边村,接到钱某某和胡某,送二人回到钱某某家中。2016年4月29日,张某某被传唤归案。另查明,张某某因犯抢劫罪(未遂)、盗窃罪,2004年9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8年4月12日刑满释放。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某明知钱某某、胡某是犯罪的人而帮助逃匿,其行为构成窝藏罪。张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从轻处罚;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