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心他人曾砸车 报复砍砸他人车

  发布时间:2017-08-30 16:18:42


    井冈山法院网讯  疑心他人砸了自己的车,而用斧头砍砸他人的车,冲动之后必将得到惩罚。近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汤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6年6月13日,汤某某开车搭乘戴某、陈某、刘某从井冈山市厦坪镇往井冈山市新城区方向行驶,行至井冈山市厦坪镇口前山村时,看见刘小山平日驾驶的日产尼桑轩逸车(实际车主为刘小山的父亲被害人刘大山)停放在厦坪牌坊处。因疑心自己之前被砸的车子是刘小山所为,便产生了报复的念头,汤某某便下车从后备箱取出一把斧头,将该车的前后挡风玻璃、后备箱、引擎盖、车门等多处砸坏。之后,汤某某将斧头放回后备箱,驾车来到井冈山市新城区某汽车美容店,将车牌照卸掉,逃至井冈山市罗浮镇。2016年6月17日,汤某某向井冈山市公安局投案。2016年6月28日,刘小山出具谅解书,表示对汤某某砸车一事不予追究。经鉴定损失价值为人民币5640元。

    一审法院认为,汤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汤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有前科,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井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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