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法院网讯 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用微信转走情人手机微信红包及绑定的银行卡中存款15000元,最终曾某因盗窃罪获刑。近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盗窃案,一审判处曾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2016年初,曾某(已婚)与王某建立情侣关系,开始在王某家中同居。2016年9月8日20时许,曾某与王某发生争吵并互相撕打,因王某欲用手机砸曾某,曾某便将王某的手机抢过来放到自己身上,当晚曾某独自留宿在王某家中。2016年9月9日凌晨,曾某查看王某的手机微信钱包,发现有人民币1000元。曾某知道王某习惯将银行卡放在床垫下面,于是曾某便从床垫下拿了其中一张银行储蓄卡,使用王某的手机微信绑定该银行卡,然后通过微信转帐、微信红包功能将该银行卡内的人民币10000元转入自己的微信帐号上。2016年9月10日凌晨,曾某用同样的方法将该银行卡内的人民币5000元转入自己的微信帐号上。曾某分两次共12 笔转账,盗取王某银行卡中的人民币15000元,并将此款用于个人开支。2016年9月10日中午,曾某托人将手机交还给了王某。2016年11月,王某得知自己的钱被转走后问曾某是不是他转的,曾某予以否认;2016年12月9日王某到井冈山市公安局报案后,曾某向王某承认了转钱的事,并于2017年1月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曾某妻子帮其退赔了人民币15000元给王某,王某出具了谅解书,谅解了曾某的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曾某瞒着王某转走其银行卡帐户的资金人民币15000元用于个人开支,且在王某报案之前拒不承认,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人民币1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曾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曾某与被害人关系特殊,且已全部退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