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法院网讯 随着QQ、微信等网络社交软件的普及,越来越多人依赖信任社交软件,忘记了网络中的身份只是虚拟的,而忽视了它们存在的安全漏洞,从而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近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诈骗案,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蒋某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蒋某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2016年1月14日15时,犯罪嫌疑人(身份不详)通过盗用在英国留学的陈某的qq号,便冒充陈某与其母亲被害人吴某联系,称陈某在英国学校的一个“吴教授”因其母亲做手术要回国,但是没有办法携带大量现金,要吴某帮助“吴教授” 筹钱,并将“吴教授“的电话发给吴某,让她联系。吴某随后拨打这个电话号码,一个自称是“吴教授”的男子接通电话,说自己现在急需用钱,希望吴某能够凑多少算多少,并给吴某一个银行账号,让吴某将钱转入这个账户。15时30分许,吴某要其丈夫转账人民币10万元至该账户。犯罪嫌疑人将该笔钱转入7个银行账户中后便通知黄某、蒋某丽将该笔诈骗款取出来,蒋某洁要求一起前往银行取钱。黄某将5张银行卡交给蒋某丽和蒋某洁。二人随后取出99000元现金交给黄某,黄某给蒋某洁1500元作为报酬。2016年8月16日,蒋某洁被抓获归案;2016年12月26日,黄某、蒋某丽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17年1月22日,蒋某丽、蒋某洁、黄某的家属退赔了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黄某、蒋某丽、蒋某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本案被告人实施网络诈骗犯罪,社会危害较大,黄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对黄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以及蒋某丽、蒋某洁的辩护人提出对蒋某丽、蒋某洁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不予采纳。黄某、蒋某丽、蒋某洁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黄某、蒋某丽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蒋某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黄某、蒋某丽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减轻处罚;蒋某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黄某、蒋某丽、蒋某洁积极退赃,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宽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