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逃10年终自首获刑

井冈山法院当庭宣判两起职务犯罪案件

  发布时间:2018-01-23 15:44:33




井冈山法院网讯 1月23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对原井冈山市地税局大陇所所长赖某某、原井冈山市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汽车运输公司副经理兼运调科科长罗某某2起职务犯罪,一审当庭宣判,2人均在外潜逃10年后,投案自首。

隐匿税款终案发 潜逃10年后自首

    2006年,被告人赖某某在担任井冈山市地方税务局大陇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帮自己完成任务为名,要时任井冈山市杜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黄某某,通过自己的渠道纳税。2006年8月,赖某某将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交给黄某某,黄某某将税款人民币122759.15元交给赖某某。第二天,赖某某在缴税系统上将开给黄某某的完税证进行作废,隐瞒截留税款人民币122759.15元,将这笔钱占为己有。

    一次得手之后,赖某某如法炮制,2007年1月20日,其再次找到黄某某,以黄某某公司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税款还不确定为由,要其先交所得税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等正式确定了税款金额,多退少补。于是,黄某某将所得税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交给了赖某某,并收到一张大陇税务所的收款收据。赖某某将该笔钱存入其个人账户。

    直至2007年7月,井冈山市地方税务局在清查大陇税务所票证时,才东窗事发。赖某某见自己私自截留的税款和税款保证金人民币222759.15元被发现,于当年7月8日携款潜逃。

    10年后的2017年12月14日,被告人赖某某主动到检察院投案自首。检察院遂提起公诉,井冈山市法院于1月23日开庭审理,鉴于事实清楚,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法庭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赖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沙地“鸵鸟式”欺骗 终难逃法律制裁

    被告人罗某某于2002年至2004年在担任井冈山市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汽车运输公司副经理兼运调科科长期间,利用其分管及负责长途客运业务工作的职务便利,贪污公款人民币共计112800元。贪污手段包括以公司名义向挂靠车主催缴挂靠费、线管费、安全风险押金等,骗领保险公司赔偿款、代收代缴养路费等。

    2004年11月29日,罗某某潜逃后,因涉嫌贪污,被立案侦查,于2006年1月被批准逮捕,上网登记列为在逃人员。

    10年后的2017年12月22日,罗某某主动投案自首。检察院遂提起公诉,井冈山市法院于1月23日开庭审理,鉴于事实清楚,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法庭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罗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责任编辑:井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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