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明确法律责任 江西“利剑出鞘”遏制虚假诉讼
 
新华网江西频道9月14日电  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与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制定《关于预防和惩处虚假诉讼的暂行规定》,确立了公、检、法、司机关协调配合,共同承担打击和预防责任的机制,并对虚假诉讼进行了明确界定。 
据悉,虚假诉讼是司法领域中的顽疾,特别是近几年来,在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虚假诉讼问题更显普遍,且呈愈演愈烈之势,严重侵害了当事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已将虚假诉讼问题列为15个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重点课题之一,要求全国各级法院对此进行调查研究,全国人大法工委也将其列为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江西省委政法委的统一领导下,省法、检、公、司四机关联合制定了《关于预防和惩处虚假诉讼的暂行规定》,四家省级政法机关联手制发预防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规范性文件,在全国尚属首例。根据规定,虚假诉讼一般存在于6类案件中,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破产中的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涉及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案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规定》对虚假诉讼的审查和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并规定了虚假诉讼行为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人民日报:
江西省级政法机关
联合整治虚假诉讼
(记者 吴齐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4家政法机关联合制定了《关于预防和惩处虚假诉讼的暂行规定》,近日印发全省各级法、检、公、司机关施行。
《暂行规定》对虚假诉讼进行了明确界定,即当事人之间或与他人恶意串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通过虚构案件事实,伪造诉讼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暂行规定》对执法司法机关如何受理举报、如何立案等均作出了明确的程序性规定,明确了公安、检察、法院受理立案的程序,方便当事人控告和举报虚假诉讼;确立了公、检、法、司等4家机关协调配合,共同承担打击和预防责任的机制;对虚假诉讼的审查和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并规定了虚假诉讼行为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虚假诉讼一般存在于6类案件中,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破产中的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涉及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案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法制网:
江西四家省级政法机关联手惩治虚假诉讼
 
法制网南昌9月13日电 记者郭宏鹏 黄辉 通讯员 廖志坚胡佳佳  记者今天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与省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联合制定的《关于预防和惩处虚假诉讼的暂行规定》,近日印发全省各级公检法司机关施行。四家省级政法机关联手制发预防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规范性文件,在全国尚属首例。
江西高院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没有统一适用的规范,因而司法、执法机关难以形成合力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有针对性地惩处。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已将虚假诉讼问题列为15个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重点课题之一。
《暂行规定》对虚假诉讼进行了明确界定,即当事人之间或与他人恶意串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通过虚构案件事实,伪造诉讼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该定义使虚假诉讼区别于恶意诉讼、不当诉讼,或是诉讼欺骗、诉讼欺诈,具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意义。《暂行规定》指出,虚假诉讼一般存在于6类案件中,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破产中的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涉及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案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暂行规定》对虚假诉讼的审查和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如建立了案件流程中的附卷警示制度,要求审判、执行人员发现有虚假诉讼的线索后,应将有关反常情况记录附卷,在案件每个审理、执行环节予以警示。《暂行规定》还规定了虚假诉讼行为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即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赔偿的范围包括受害人遭受的实际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当事人虚假诉讼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这种刑事责任包括诈骗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罪名。
 
人民法院报:
省级四政法机关联合制发《规定》
江西重拳预防惩治虚假诉讼
本报讯 (记者 姚晨奕 通讯员 廖志坚 胡佳佳)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制定《关于预防和惩处虚假诉讼的暂行规定》,印发全省各级法、检、公、司机关施行,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江西高院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虚假诉讼行为打击不力,没有让虚假诉讼的参与者和制造者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付出相应的代价,究其原因,主要是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没有统一适用的规范,因而司法、执法机关难以形成合力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有针对性的惩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多以程序法为依据驳回当事人的起诉或诉讼请求,基本没有追究民事侵权责任,即使有的追究了刑事责任,罪名也不统一。个别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出台了规范性文件,但适用的范围有限,无法在较大范围或区域性领域形成高压态势。
    基于上述现实,在江西省委政法委的统一领导下,省法、检、公、司四机关经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联合制定了《规定》。《规定》确立了全省四个政法机关协调配合,共同承担打击和预防责任的机制。对司法机关如何受理举报、如何立案均作出了明确的程序性规定,方便当事人控告和举报虚假诉讼。
    该《规定》对虚假诉讼的定义进行了明确界定,明确了虚假诉讼行为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江西日报:
重拳预防惩治虚假诉讼
 
本报讯(记者宋茜)9月13日,记者从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与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制定的《关于预防和惩处虚假诉讼的暂行规定》,近日印发全省各级法、检、公、司机关施行。四家省级政法机关联手制发预防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规范性文件,在全国尚属首例。
据悉,虚假诉讼是司法领域中的顽疾,特别是近几年来,在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虚假诉讼问题更显普遍,且呈愈演愈烈之势,严重侵害了当事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已将虚假诉讼问题列为15个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重点课题之一,要求全国各级法院对此进行调查研究,全国人大法工委也将其列为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省委政法委的统一领导下,省法、检、公、司四机关联合制定了《关于预防和惩处虚假诉讼的暂行规定》,确立了公、检、法、司机关协调配合,共同承担打击和预防责任的机制,对虚假诉讼进行了明确界定。根据规定,虚假诉讼一般存在于6类案件中,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破产中的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涉及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案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规定》对虚假诉讼的审查和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并规定了虚假诉讼行为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全省法院、检察、公安、司法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各司其职,依法惩治,共同预防和打击虚假诉讼行为,是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重要内容和体现,此举有助于进一步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
 
新法制报:
江西防惩虚假诉讼剑指6类案件
4家省级政法机关联手制发相关规范文件在全国尚属首次
 
近日,江西省高院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制定《关于预防和惩处虚假诉讼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印发全省各级法、检、公、司机关施行。据悉,这种4家省级政法机关联手制发预防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规范性文件,在全国尚属首次。
离婚欲多分财产妻虚构60万“借条”
为了离婚,女商人刘雪艳(化名)一纸诉状将丈夫诉至法院。
对于离婚,夫妻双方都没有意见。不过,刘雪艳认为其名下近100万存款都是其个人“打拼”赚得,不愿将财产分割给丈夫,双方产生了极大的争议。
若按一般分法,这笔钱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各自分得近50万元即可。然而,刘雪艳诉至法院的原因,是因为她拿出了另一样东西——一张显示她在外有近60万借款的借条,借条白纸黑字落款有名有姓,证人出庭也言词酌酌,但丈夫在法庭上表示不相信妻子在外有这么大数额的借款。
经查实,刘雪艳确实属于找朋友“帮忙”,专门为“分财产”临时虚构了一张“真”借条,属于虚假诉讼。后法院对此案中止审理,移交公安机关。
据介绍,虚假诉讼在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常能见到,夫妻一方对外出具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达到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目的。
除此之外,虚假诉讼还涉及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等各种领域,一般表现为实际施工人伪造工程联系单、工程设计等,通过鉴定机构作出不实的鉴定结论,增加工程造价,牟取非法利益等情形。
无明确法律依据难形成“高压”态势
一直以来,虚假诉讼被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病象,成为司法界的一种诟病。
“虚假诉讼严重侵害了当事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秩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胡国运表示,虚假诉讼是司法领域中的顽疾,虽经多方治理但收效甚微,特别是近几年来,已呈愈演愈烈之势。
据了解,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已将虚假诉讼问题列为15个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重点课题之一,要求全国各级法院对此进行调查研究,全国人大法工委也将其列为正在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胡国运表示,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虚假诉讼行为打击不力,没有让虚假诉讼的参与者和制造者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究其原因,主要是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没有统一适用的规范。
据介绍,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多以程序法为依据,以驳回当事人的起诉或诉讼请求,基本没有追究民事侵权责任,即使有的追究了刑事责任,罪名也不统一。另外,有个别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出台了规范性文件,但适用的范围有限,无法在较大范围或区域性领域形成高压态势。
当务之急应建立识破机制和审查程序
据了解,目前我省还没有关于虚假诉讼的定量统计,江西省高院一位工作人员称,目前确切的虚假诉讼数量还较难统计,因为没有虚假认定的诉讼程序。
他表示,虚假诉讼往往能轻易得逞,关键的原因不是法官愚钝和无能,而是缺少一个机制和程序能够对虚假诉讼进行有效审查,使得法官无所适从。
有时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能明显觉察到虚假诉讼者的种种反常举动和现象,有的甚至能够在心里形成确信。但由于司法权在民事诉讼领域的被动性和虚假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合谋性,按照一般审查程序,法官往往难以在短时间内查实虚假诉讼案的真相。而另外,法官往往又不希望案件因过分拖延招致批评,无奈之下只好对虚假诉讼案一判了之。
这种状况的出现不能仅归责于法官的能力,关键原因是缺少一个能使法官的能力得以施展和发挥的机制和程序。因此,打击虚假诉讼,当务之急应建立虚假诉讼案的识破机制和审查程序。
4家省级政法机关联合制定《暂行规定》
近日,在江西省委政法委的统一领导下,江西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4家司法机关联合制定了《暂行规定》,预防和惩处虚假诉讼。据介绍,省级司法机关联合打出重拳预防和惩治虚假诉讼的举措,在全国尚属首次。
《暂行规定》分为六大部分共计38条,内容对“受案、立案”、“审查”、“处理”及“法律责任”都作了相应规范。对于虚假诉讼,《暂行规定》进行了明确界定,即当事人之间或与他人恶意串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通过虚构案件事实,伪造诉讼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暂行规定》确立了公、检、法、司等4家机关协调配合,共同承担打击和预防责任的机制。这一机制的确立,既为司法机关各司其职、依法处理提供了依据,又为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6类案件应当特别注意加以审查
《暂行规定》指出,虚假诉讼一般存在于6类案件中,要求全省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中若遇到应当特别注意加以审查。这6类案件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破产中的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涉及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案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据介绍,《暂行规定》对司法机关如何受理举报、如何立案等均作出了明确的程序性规定,明确了公安、检察、法院受理立案的程序,将极大地方便当事人控告和举报虚假诉讼。
据了解,日后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民事纠纷案件中,发现有虚假诉讼犯罪嫌疑的线索、材料,应将嫌犯的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民事纠纷案件一般中止审理、执行。如不影响民事案件继续审理、执行的,民事部分可以继续审理、执行。
对虚假诉讼的审查和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作出了具体规定,如在案件流程中建立了“附卷警示”制度,要求审判、执行人员发现有虚假诉讼的线索后,应将有关反常情况记录附卷,在案件每个审理、执行环节予以警示。
同时,规定了查明和预防虚假诉讼的具体措施,如要求当事人接受法庭调查或出庭参加诉讼,要求证人必须出庭作证,要求当事人出示原始证据,向利害关系人通报相关情况,法院依职权加强调查取证,强化对当事人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审查等措施。
此外,《暂行规定》还明确,审判过程中查实属于虚假诉讼的案件或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区别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准许。
虚假诉讼受害者或可获精神损害赔偿
《暂行规定》还规定了虚假诉讼行为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明确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故意进行虚假诉讼,致使他人受到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赔偿的范围包括受害人遭受的实际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当事人虚假诉讼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这种刑事责任包括诈骗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罪名。
另外,《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当事人因虚假诉讼取得的财产视为非法所得,予以收缴上交国库,或者发还受害的当事人。
江西省高院相关负责人说,《暂行规定》的出台实施,将让全省法院、检察、公安、司法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更加明确地各司其职,共同预防和打击虚假诉讼,维护司法权威。
□文/廖志坚胡佳佳记者程呈
 
信息日报:
江西重拳打击虚假诉讼
 
本报南昌讯 廖志坚、胡佳佳、首席记者王剑华报道:丈夫在外面欠了债,为了躲避债务,于是和妻子玩起了假离婚的把戏,将家庭财产转移到妻子名下,企图躲避债务。13日,记者了解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制定的《关于预防和惩处虚假诉讼的暂行规定》,对虚假诉讼出重拳,在全国尚属首例。
江西高院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之间或与他人恶意串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通过虚构案件事实,伪造诉讼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目前主要有民间借贷纠纷案、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破产中的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等几种案件经常出现虚假诉讼。
据了解,《暂行规定》规定了虚假诉讼行为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即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赔偿的范围包括受害人遭受的实际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同时规定,当事人虚假诉讼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这种刑事责任包括诈骗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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