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法院网讯  2011年9月15日上午,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吴雪梅在诉前成功调解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2009年6月20日,胡某与吴某签订了一份承包井冈山市新城区实验高中男生宿舍1号楼内外粉刷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由吴某承包,胡某施工。因吴某拖欠装修工程款两年了还未结算完,并以自己在承包方那没结算工程款为由拒付所欠胡某的工资,经胡某多次催收欠款未果,遂于2011年9月14日下午向井冈山市法院起诉请求吴某支付所欠工程款。该院吴雪梅庭长经过仔细审查相关材料后,发现事实清楚,符合立案条件,但因所涉及的工程款数额不大,且案情比较简单,为了减轻双方当事人因诉讼所带来的负担,决定进行诉前调解,化解双方矛盾,随即亲自打电话联系吴某,经过细心的劝说,胡某和吴某答应接受调解,并约定第二日到法院进行调解。
    在该院调解室,通过吴雪梅庭长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细心劝说调解下,吴某当即支付了所欠工程款给胡某,胡某和吴某终于达成和解,双方在吴雪梅庭长的调解下也冰释前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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