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法院网讯 3月30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万某明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万某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008年至2015年间,时任井冈山市某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万某明、任监事的万某子,以其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名,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以口口相传的方式直接或通过他人向社会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并许以月息2%至12%不等的高额利息回报,陆续向被害人汤某等28人借款共计1388.18万元,已还7.27万元,支付利息86.336万元。万某明至2010年买断井冈山市某竹木制品有限公司股权,独自经营以来,企业一直处于亏损状态。现万某明、万某子已无力偿还被害人本息。
2014年被告人万某子向谢某借款未归还,谢某于2014年9月12日向井冈山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万某子于2014年10月30日前归还谢雪花借款5.79万元及利息。根据该协议,井冈山法院制作了(2014)井民初字第352号调解书。万某子逾期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经当事人申请,井冈山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对该案依法强制执行,并于同日向万某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在对该案的执行过程中,万某子既未按照井冈山法院的要求申报个人财产,也未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经调查发现,万某子一中国工商银行卡于2015年5月25日转账存入14955.61元,但万某子未见上述款项用于履行(2014)井民初字第352号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
2017年6月14日,万某子被抓获归案,2017年6月29日,万某明被传唤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万某明、万某子违法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公开宣传,承诺高额利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388.1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万某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万某明、万某子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根据多名被害人陈述,万某子的行为并非只是在欠条上签名,而有积极、主动去借款的行为,万某子也系主犯,万某明、万某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社会影响较大,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其辩护人提出的万某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及可适用缓刑的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皆不予采纳;但万某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法院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万某子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万某明、万某子当庭认罪,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