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法院网讯 以免费抽奖为饵,诱骗老百姓购买40元一瓶的“新海飞丝”洗发水,仔细一看,确是“新海乙丝”。4月11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2017年8月23日至9月23日,胡某组织易某、陈某、邱某、宋某等人在江西、广东等地的乡镇农贸市场上,以免费抽奖为诱饵,宣称一至五等奖的奖品是不等额的现金,六等奖的奖品是牙膏等物品,此外还有一种洗发水的奖票,该奖票占大部分,抽中者必须支付人民币40元购买一瓶“新海乙丝”洗发水。该洗发水与注册商标海飞丝去屑洗发露(丝质柔滑型)在视觉上无差别。胡某以这种形式用“新海飞丝”洗发水名义向他人销售“新海乙丝”洗发水,累计售出2600余瓶,销售金额人民币10万余元。
据调查,“新海飞丝”洗发水生产商宝洁公司并未授权第三方生产、销售“新海乙丝”洗发水产品;胡某等人及“新海乙丝”洗发水所标注的生产厂家也与宝洁不存在隶属或联营关系。2017年9月23日,胡某被传唤归案。2018年2月28日,胡某退回销售赃款人民币共计103760元。
一审法院认为,胡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胡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赃,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