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法院网讯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中华传统美德教育我们要拾金不昧,取不义之财,轻则破财倒霉,重则获牢狱之灾。近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判决被告人钱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8年4月4日中午,王某某在井冈山市某银行自动取款机取款后,将银行卡遗忘在取款机台面。之后,钱某某拾得此卡,发现卡的背面写有密码。之后三天内,钱某某持此卡在自动取款机处取款人民币3.2万元,存放在自家柜子里。井冈山市公安局通过监控录像等证据破获此案,将钱某某传唤归案,所取人民币3.2万元被扣押归还王某某,王某某出具了谅解书,谅解了钱某某的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取款人民币3.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