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人代表监守自盗 挪用扶贫资金获刑

  发布时间:2018-07-06 12:01:06


    井冈山法院网讯  身为某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董事长兼法人代表,却监守自盗,擅自挪用扶贫资金。7月2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井冈山市某竹荪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属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0年8月11日注册登记成立,2015年9月起,合作社变更工商注册登记,由黄某任董事长兼法人代表。2015年10月底,某村46户贫困户与合作社签订入股协议,红卡户每户出资1万元,蓝卡户每户出资5000元,共26万元。贫困户的入股股金由政府将贫困户的产业帮扶资金直接拨付给合作社,由合作社使用管理,合作社保证入股贫困户每年获得股金15%的利润分红。2015年10月21日,井冈山市某乡政府将贫困户的产业帮扶资金6万元,拨付到黄某的银行账户;2015年12月16日,井冈山市财政局将贫困户的产业帮扶资金20万元,拨付到合作社的银行账户。2015年10月至12月期间,黄某利用其担任某种植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兼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陆续挪用上述资金用于个人开支和归还个人债务。案发后,黄某已全部退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黄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某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资金26万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黄某挪用贫困户入股某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扶贫资金,应当酌情从重处罚;黄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黄某案发后退回了全部赃款,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井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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