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法院网讯 案情概要:
2008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万某明、万某子,以其经营的井冈山市某竹木制品有限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名,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以口口相传的方式直接或通过他人向社会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并许以月息2%至12%不等的高额利息回报,陆续向被害人汤某生等二十八人借款,借款共计人民币1388.18万元,已还人民币7.27万元,支付利息人民币86.336万元。 万某明至2010年买断井冈山市某竹木制品有限公司股权,独自经营以来,企业一直处于亏损状态。现万某明、万某子已无力偿还被害人借款本金和利息。
2014年被告人万某子向谢某花借款未归还,谢某花于2014年9月12日向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万某子于2014年10月30日前归还谢某花借款人民币5.79万元及利息。根据该协议,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制作了(2014)井民初字第352号调解书。 万某子逾期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经当事人申请,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对该案依法强制执行,并于同日向万某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在对该案的执行过程中, 万某子既未按照井冈山市人民法院的要求申报个人财产,也未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经调查发现, 万某子某中国工商银行卡于2015年5月25日转账存入人民币14955.61元,但万某子未见上述款项用于履行(2014)井民初字第352号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
2017年6月14日,被告人万某子被抓获归案,2017年6月29日,被告人万某明被传唤归案。
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月2日向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万某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万某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8年3月29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万某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万某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中,被告人万某明、万某子以其经营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名,以口口相传的方式直接或通过他人向社会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利用公众想要获取高额利息的心理,许以高额利息回报,骗取对方信任,通过他人介绍或者自己直接借款,拆东墙补西墙,最终导致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借款。该案受害人众多,影响广泛,群众务必以此为戒,不要想着借助此类高利借款不劳而获,任何商业活动的利润都是有限的,许诺的高额利息如果明显超出利润,风险将不可测,即使诉至法院,完全追回损失的可能性很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