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法院网讯 一个眼神杀,一个反问句,就引发打斗事件。8月29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戴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7年4月24日20时许,戴某和季某开车来到井冈山市某酒店门前马路,随后被害人汤某和文某等人也开车来到此处,季某和汤某等人下车聊天时,戴某坐在车上看了汤某一眼,汤某说“在那看什么,身上纹了身就不得了”。季某和汤某、文某说了一会儿话之后回到各自的车上,双方准备开车离开时,戴某坐在驾驶座上问汤某“你刚刚说什么”,汤某回答说“我说你纹了身就不得了”并下车站在戴某车边,二人发生争吵。随后,戴某开车撞向汤某,汤某逃开,戴某开车追赶,汤某跳到戴某所开车辆引擎盖上,戴某倒车,汤某跳下车,从旁边餐馆内拿出一把菜刀砍碎戴某驾驶车辆的窗玻璃,并想进入车内砍戴某,被戴某用脚踢开,汤某又用菜刀砍挡风玻璃和引擎盖。戴某见状开车撞向汤某,车轮压到汤某左脚,导致汤某左胫骨下段骨折伴骨折线累计关节面,戴某之后开车离开现场。经鉴定,汤某的损害程度为轻伤一级。2017年8月30日,因戴某赔偿汤某的损失,汤某出具谅解书谅解了戴某的行为。2017年9月19日,戴某到井冈市公安局城区派出所投案。
一审法院认为,戴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一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戴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戴某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戴某悔罪态度较好,经安福县司法局调查评估,可以适用社区矫正。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