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人怂恿多次盗窃“交公” 教唆之人构成共同犯罪

  发布时间:2018-09-04 16:29:21


    井冈山法院网讯  受他人怂恿,大胆毛贼多次偷盗,窃得的财物供朋友使用,教唆之人也构成共同犯罪。8月29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龙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庆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 元;判处被告人张某飞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1月初,周某、龙某、张某庆、张某飞四人一起住在井冈山市某酒店。在一起居住期间,龙某、张某庆、张某飞抓住周某害怕挨打、害怕没有人和他玩的心理,不时对周某说“没有钱了,明天要散伙回家了”、“没有钱了,明天要去游街了”等话语,怂恿周某去偷盗。

    在龙某、张某庆、张某飞的怂恿下,1月13日3时许,被告人周某潜入井冈山市某体育用品店内,盗走收银台抽屉内现金331元。2月1日凌晨,周某来到某酒店,盗走前台抽屉内现金50元。2月5日20时许,周某在某粥店买夜宵时,盗走抽屉内现金160元,回到酒店后,周某说店内还有一个挎包,龙某召集周某、张某庆、张某飞一起商量去偷挎包的事,并安排张某庆、张某飞假装去点餐,趁老板忙于经营,由周某实施偷盗行为,龙某负责在宾馆接应,后由于张某庆、张某飞走错另外一家粥店,盗窃没有成功。2月9日凌晨,周某潜入某皮鞋店,盗走收银台抽屉内现金331元。同日4时许,周某潜入某蛋糕店,盗走收银台抽屉内现金300元。2月10日凌晨,周某潜入某快餐店,盗走收银台抽屉内现金30元。同日4时,周某潜入某汉堡店,盗走收银台抽屉内现金269元。同日5时,周某来到某餐馆,趁被害人曾某不注意,盗走消毒柜上的红色腰包,将腰包内的现金290元取出来后,把腰包及包内的一部OPPO手机放某银行门口的树下,周某回到酒店后,告知张某庆此事,张某庆让周某将手机拿回来,周某随后将手机取回交张某庆使用。2018年2月中旬,周某潜入某药店,盗走收银台抽屉内现金230元。周某盗得上述财物后,将财物交给龙某或者张某庆,供四人日常开支使用。

    周某共盗得现金1991元,经鉴定,被盗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1080元。周某共盗得财物价值3071元。被盗OPPO手机交被告人张某庆使用后,其父张某东知晓此事,叫张某庆将手机交出,3月19日,井冈山市公安局城区派出所扣押这部OPPO手机。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龙某、张某庆、张某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窃取被害人财物307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周某、龙某、张某庆、张某飞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龙某、张某庆、张某飞教唆他人犯罪,是教唆犯。周某、龙某、张某庆、张某飞共同故意去偷盗某粥店内的挎包,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于该起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周某、龙某、张某庆、张某飞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从轻处罚。周某、龙某、张某庆、张某飞多次盗窃,应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井法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