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异女儿交不起学费 法院判令父亲增加抚养费

  发布时间:2018-10-09 16:06:51


    井冈山法院网讯  “我女儿很争气,从中专考入大专,可就是交不起学费,我一个人实在难以负担”,一位母亲哭诉道。女儿将其父亲起诉至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近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父亲梅某支付女儿梅某纯从2015年9月(进入中专就读的时间)起至2018年9月止增加的抚养费1680元;父亲梅某从2018年9月起,每月的15日向梅某纯支付抚养费1200元,至梅某纯大学毕业为止;驳回原告梅某纯其他诉讼请求。

    梅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梅某纯系二人婚生女。梅某与王某原于2012年经井冈山法院调解离婚,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约定为:梅某纯由王某抚养,梅某每月支付650元抚养费。抚养费的支付从2013年11月起至成年时止。2015年9月,梅某纯考入某师范学校就读,在校期间,住宿费、教材费、电教教材费和保险费共计3360元。2018年起9月,梅某纯考入某职业技术学院就读,每年需要缴纳学杂费6300元,因学习期间的生活费和学费其无法自理,遂引起本案诉讼。

    梅某与王某均未再婚,梅某为在职职工,有住房,有稳定的收入,其收入为本地在职职工平均收入。

梅某同意支付女儿抚养费,但因费用多少的问题,无法与原告方达成调解协议。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抚养义务不因离婚而终止。现梅某纯虽已成年,但因进入大学就读,学习期间的生活费和学费无法自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尚在校就读的、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因此,原告就读大学的生活费、学杂费、医疗费等均应由父母梅某与王某负担。关于原告诉请被告每月抚养费按1500元给付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结合被告负担能力和吉安地区的实际生活水平,酌情被告按每月1200元给付原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关于原告诉请中所涉提高其就读中专期间的抚养费的问题,中专期间的住宿费、教材费、电教教材费和保险费共计3360元属于因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抚养费,该院支持由梅某承担1680元。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井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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