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130万挪用公款1040万 副调研员尹益星被判刑

吉安市监委成立后首例职务犯罪案日前宣判

  发布时间:2018-11-13 17:33:47


井冈山法院网讯  11月7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尹益星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该案系吉安市监委成立后查处的首例职务犯罪案件,原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调研员尹益星受贿130万,挪用公款1040万。

    尹益星自2007年1月起担任青原区财政局局长,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以帮助梁某核销中央有偿资金、申报中央补助资金、申报扶持资金等为名,收受其好处费共计56万元;以炒股为名向祝某索贿50万元,并承诺关照其公司;帮助郭某与尹某的公司申报并拨付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并索取“跑项目经费”15万元。此外,帮助宋某提前获得土地返还款收取现金3万元,帮助杨某争取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收受2万元,帮助黄某获得支农整合支持蔬菜产业项目及奖补资金收受2万元,帮助某小学争取建设补助资金收受1万元,帮助某村申报并拨付补助资金收受1万元,共计130万元。

    挪用公款方面,尹益星在梁某承诺送给其20%的企业干股后,擅自决定从区会计中心拨付299万元给梁某公司用于注册验资,三天后该款项归还;此后,尹益星与梁某以该公司名义向区财政局借款116万,其中100万用于尹益星个人炒股,17个月后,尹益星通过该公司归还会计中心133万元(含资金占用费13万元)。此外,尹益星利用自己担任财政局长的便利,从区财政局借款400万元给祝某用于公司验资,几天后该笔资金归还;此后,祝某多次以生产资金紧张为由,向尹益星提出借用财政资金共计185万元,其均未拒绝,直到2014年6月,祝某才将200万元归还会计中心。另尹益星通过所帮扶的一家钢化玻璃公司,挪用区财政资金40万元用于个人购买股票,直至2014年才将该款项归还,共计挪用公款104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尹益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3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尹益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区财政资金1040万元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尹益星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但其在被吉安市监委立案调查之前,主动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退赃5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所挪用的公款在案发前全部归还,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井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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