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通知义务 清算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0-04-30 09:56:04


井冈山法院网讯  日前,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清算责任纠纷,井冈山原某兔业公司清算组成员肖某、严某、郭某未尽对债权人某饲料行的书面通知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该兔业公司2010年在原告某饲料行处购买麦麸、豆粕等原材料共计22792元,拖欠多年未付。2017年1月9日,原告向井冈山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判决兔业公司向原告支付2279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等。判决生效后,兔业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

    2017年8月10日,该兔业公司在吉安广播电视报刊登公司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肖某、严某、郭某作为兔业公司清算组成员,在清算过程中均未书面告知该饲料行申报债权,造成饲料行合法权益受损。

    该饲料行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后,判决肖某、严某、郭某支付原告饲料款22792元,并按年利率6%,承担本金22792元自2010年4月1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并由被告承担两次诉讼的诉讼费。

    本案启示:即使清算组已在当地报纸上进行了公告,也不能免除对已知债权人的书面通知义务。因此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获清偿,造成债权人损失,清算组成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井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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