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法院简案快审 服务红色旅游

  发布时间:2020-05-06 10:00:59


井冈山法院网讯  日前,井冈山某培训中心与被告卢某、江苏某中专院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判决卢某支付该培训中心培训费6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驳回该培训中心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培训中心委托卢某组织江苏某中专院校教职工赴井冈山进行党性教育学习培训,分两批共计119人。培训中心按培训要求制定了学习手册,并完成了培训任务,应卢某要求开具了专门的增值税发票,卢某支付了大部分培训费用,但剩余培训费60000元一直未支付。另一边,卢某已收取该中专院校培训费。2018年1月28日,培训中心与卢某签订了《还款协议书》,约定了相应还款方式。还款协议签订后,培训中心多次催款,卢某均未按约定还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卢某未按协议书约定支付培训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于该培训中心要求卢某支付培训费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该培训中心未与本案中专院校签订培训事宜的合同,培训中心与该中专院校未发生直接服务合同关系,且该协议书没有该中专院校的签章,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该协议书属卢某与该培训中心对所欠培训费的确认,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对于该培训中心要求该中专院校共同承担支付剩余培训费60000元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悉,井冈山法院近年来出台了《为推动井冈山实现“三最一跨”奋斗目标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积极服务红色旅游、绿色生态,持续开展生态旅游巡回审判工作,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工作,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平等保护各旅游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法守护井冈山的红色文化、绿水青山。

责任编辑:井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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