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法院网讯 近日,我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尹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尹某趁邻居家无人之际,进入邻居家中,在一楼房间内盗得vivo手机一部、女士黑色双肩包一个(内有银行卡、身份证、驾驶证等物品和240元现金)。经认定,手机价值300元。尹某经公安民警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返还了被盗物品和100元现金。
我院认为,尹某入户盗窃,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54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尹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讲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