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法院审结一起百万元假烟案

发布时间:2020-08-18 08:36:22


    井冈山法院网讯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总有人为了钱财愿意铤而走险,不惜以身试法。近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伪劣产品案,90后青年张某某明知他人销售伪劣卷烟还为其提供运输服务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经朋友周某某介绍认识了毛某某(另案处理),并通过毛某某的介绍为“大BOSS”(未查明真实身份)、“AAA老板”(未查明真实身份)、方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运输货物。2019年8月15日至2019年8月22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与孙某某(另案处理)根据“大BOSS”、“AAA老板”的指示,多次驾驶货车从福建省云霄县装运生产假烟的烟丝及烟辅品到广东省紫金县给方某(另案处理)、周某(另案处理)等人生产假烟,之后又将方某、周某等人在紫金县生产出来的半成品假烟运回云霄县。同年9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又接到“AAA老板”的电话,通知其到云霄县某村装货。被告人张某某明知“大BOSS”、“AAA老板”等人运输的是假烟,仍驾驶货车前往云霄县装载假烟运往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当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行驶至浦炎高速赣湘界睦村收费站时,被井冈山市烟草专卖局与井冈山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查获,当场查获贵烟、中华等卷烟12250条。经江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抽样鉴别检验,查获的12250条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经江西省烟草专卖局认定查获的12250条卷烟价值为人民币1662692.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仍进行运输,货值金额达1662692.5元,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张某某在运输的伪劣产品尚未销售,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公诉机关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采纳,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井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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