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作为重要的社交工具,虽然给生活带来了方便,但也存在安全隐患。近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利用他人信息注册微信账号,并绑定被害人银行卡给自己转账的盗窃案件,被告人何某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案发前系同事,何某某趁李某某工作不留神之际,用李某某的手机号码在自己的手机上注册了一个微信号,并绑定了李某某的银行卡。之后,何某某以微信红包、转账、二维码收付款等方式转钱19次,盗走李某某银行卡内钱款人民币5253.5元。2020年1月,何某某将所盗钱款全部退还给了李某某,李某某向何某某出具了谅解书。次日,何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微信支付方式,秘密盗窃他人钱款人民币5253.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何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退赔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司法局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可以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之规定,予以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