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法院网讯 近日,井冈山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20年7月被告人贺某伙同他人先后在井冈山市新城镇排头村及古城镇实施盗窃。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贺某伙同左某驾驶车辆,携带剪刀,老虎钳等工具到井冈山市新城镇排头村上角组的空地(废弃砖厂)盗走400余斤铝线。卖至永新县刘某的废品收购点,卖得800余元,贺某分得400余元。经井冈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的铝线价格为2835元。同年7月底,被告人贺某伙同刘某、张某到井冈山市古城镇中江坪恒华好运来瓷厂盗取电缆线(约180斤)。卖到刘某废品收购点,卖得3300元,被告人贺某分得960元。井冈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的电缆线价格为38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公私财物,价格663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贺冬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从轻处罚;最远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遂作出上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