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不规范致同车人死亡也构成犯罪

  发布时间:2021-08-02 15:46:03


    井冈山法院网讯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近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谢某某在井冈山探亲,驾车搭载其岳父王某某、妻子和儿女行驶至柏露乡某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越过中心黄实线逆向行驶撞向道路左侧山体发生侧翻后,与相对方向行使的小车发生碰撞,造成其子轻微受伤,其岳父重型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谢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请求附近群众拨打了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配合交警调查。经交警部门认定,谢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的亲属向谢某某出具了谅解书,对谢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谢某某主动报警,请求他人拨打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配合交警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书,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司法行政机关的评估意见,可以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井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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