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取下款就到手1万8,这也太轻松了吧。注意了,这种行为可能构成犯罪。近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违法所得1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查明,2021年1月,郑某某的老乡郑某谦(另案处理)叫郑某某帮其取款,并许诺给付取款额10%的报酬,郑某某欣然答应。1月22日,郑某某将其母亲一张具有储蓄功能的健康卡卡号通过微信发给郑某谦。1月23日至1月27日,郑某某按照郑某谦的通知,持该卡到儋州市农信社、儋州市交通银行共取款18.6万元。取款后,郑某某扣除个人获利1.86万元,将剩下的现金全部交给郑某谦。1月24日至27日,被害人陆续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被网络诈骗。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上述被害人的部分被骗钱款流入了郑某某母亲的健康卡中。2月5日,郑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郑某某向公安机关上缴了非法所得18000元,退赔了被害人损失42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提供银行卡予以接收并取现,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于情节严重。郑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上缴了违法所得,退赔了被害人部分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