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法院网讯 被执行人颜某与申请执行人尹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制定了详细的还款计划,却未依约履行。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予以惩戒。
2017年11月20日,尹某依法受让井冈山市龙市镇某水泥制品厂对颜某的债权,涉及金额6.57万元,多次催收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颜某支付全部款项及利息,法院判如所请。2021年1月5日,尹某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未发现被执行人颜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3月2日,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9月20日前偿还3.5万元执行款,后申请人书面向法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
案件终结却并未等来被执行人的如约履行,10月9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效线索,执行人员成功找到被执行人并将其传唤至法院,在督促履行无果的情况下,对其作出了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在此提醒各位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不是迟延履行的“缓兵之计”,逃避执行终将遭致罚款、拘留等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