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容留他人在车内吸毒获刑

  发布时间:2021-11-12 08:45:06


    小轿车变“吸毒车”,容留他人在车内吸毒构成犯罪。11月10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林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林驾驶其小轿车,搭乘江某、刘某景、刘某彬从井冈山到吉安市购买毒品进行吸食。刘某景向他人购买了700元的冰毒(甲基苯丙胺),并购买了锡纸、吸管、矿泉水瓶、剪刀等制作了吸毒工具。之后四人在刘某林的小轿车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购买的冰毒。案发后,刘某林接到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林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经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刘某林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刘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井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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