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法院网讯 自醉驾入刑以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深入人心,但有些人仍心存侥幸,自以为“海量”,酒后驾车,将“侥幸”演变成“不幸”。3月14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21年5月19日晚,张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家时,与步行横过道路的被害人赵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赵某某死亡。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51.01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某不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向被害人家属支付赔偿款30万元,张某某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张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等情节,同时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对张某某适用社区矫正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较小的调查评估意见,可以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