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法官,你怎么把我家房子给封了,不就几万块钱嘛,我说了你们爱怎么判就怎么判,但是就这点钱也不至于把我家房子给封了吧!”井冈山市法院龙市法庭刘法官接起电话还没有来得及问对方是谁,对方就气急败坏的一顿输出。
刘法官一头雾水。“你是不是搞错啦?我什么时候查封了你家房子啊?”刘法官问。
“还说没有!村里人都给我打电话了,说法院的人开车来把我家房子给封了,封条都贴上了!”
开车?封条?这时候,刘法官才反应过来,原来打电话过来的是黄某某。
“法院没有封你家的房子,贴在你家门上的也不是封条,是法院的判决书,你欠刘某的39000元钱,法院已经判了,你要尽快把钱还给人家。”
原来,给刘法官打电话的黄某某,因欠刘某39000元长期未还而被刘某诉至法院,刘法官在受理案件之后立马联系了黄某某,希望可以组织双方调解。但是黄某某接通电话之后一句没钱就再也没有他话,之后更是不接电话,不收快件。无奈之下,刘法官将法律文书送至黄某某家中,因文书无人签收,刘法官只能将法律文书张贴在其门上,并拍照记录送达过程,视为送达。缺席判决后,法院再次驱车前往其户籍地家中张贴判决书,被村民围观,村民误以为法院查封了黄某某家,便电话通知了黄某某。这时拒不接听法院电话的黄某某主动给刘法官打来了电话,于是便出现了文章开头的这段对话。
法官普法:
有些当事人认为,自己拒绝法院的文书材料,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就没办法了,这其实是错误的。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即使当事人不接电话,不回信息,玩消失也是行不通的,因为法院在穷尽所有送达方式之后,依然可以选择兜底的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继而缺席判决。当事人拒不到庭参与诉讼,实际上是放弃了自己的举证、质证、抗辩等权利,这样作出的判决可能对缺席的当事人非常不利,最终产生的不利后果也要当事人自己承担。因此,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才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确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