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业主房屋空置3年不交物业费被起诉

  发布时间:2022-04-15 09:08:39



    2019年2月,朱某在井冈山市某小区开发商购买商品房,并办理了收房手续。同年3月,物业公司与该开发商签订了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委托物业公司对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此后,因朱某一直未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催缴,但朱某以未入住,未享受到物业服务为由拒交物业费。今年3月,物业公司将朱某起诉至井冈山市人民法院,要求朱某支付物业费3212元,并承担滞纳金723元。法官主持了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朱某称,自己购买的房屋交付后一直闲置,既未对房屋进行装修,也未居住、使用。他根本没有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应该交物业费和滞纳金。物业公司则坚持认为,朱某的房屋虽然闲置,但仍为其房屋的公共区域提供物业管理、公共设施维护、小区保洁提供服务,朱某应缴纳物业费并承担滞纳金。

    法官向朱某释明了我国现行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并告诉他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当承担的基本义务,物业为小区提供公共服务不能因为部分业主没有入住而降低物业服务的质量。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讲解,朱某认识到不能以“未入住”拒交物业费,并同意在七天内付清拖欠的物业费。物业公司也愿意退让一步,放弃要求朱某支付滞纳金732元的诉讼请求。最终朱某和物业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本案最终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释法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责任编辑:井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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