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利益无小事,损害群众利益者必严惩不贷。近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偷土鸡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雷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同时判处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损失。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27日半夜,被告人雷某与朱某(在逃)驾车从湖南茶陵流窜至井冈山市黄坳乡。两人携带编织袋步行在沿路村庄寻找鸡舍,先后在被害人黄某、林某、肖某、古某、康某家鸡舍盗得土鸡42只,共计130余斤。随后,被告人雷某与朱某驾车返回湖南桂阳,以每斤15元的价格将所盗土鸡卖给商贩,非法获利2000元,被告人雷某分得1000元。经鉴定,42只被盗土鸡共计价值7444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雷某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退赔被害人的部分损失,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