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定要选择合法途径。近日,井冈山法院审结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被告人刘某为要回劳务工资持锤砸坏他人防盗门等财物,最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2021年3月,刘某因不满盛某拖欠其劳务工资,携带铁锤和一桶机油来到其居住的公寓,将公寓8楼至9楼的楼梯台阶上的部分瓷砖及盛某家的防盗门砸坏,之后又将机油泼洒在房子门口的过道、楼梯及楼道的墙面上。经认定,以上被损毁财物价格合计为9600元。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签字具结,自愿认罪认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刘某主动赔偿了所有损失。
法院认为,刘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9600元,数额较大,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赔偿了全部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刘某的犯罪行为因正当债务纠纷引发,主观恶性不大,结合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可以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 生活中遇到问题或困扰时,应理性对待,要用合法手段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