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件离婚纠纷案件时,发现刘某和王某因“闹离婚”,夫妻二人分居,对两个儿子存在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该院向案件当事人发出家庭教育令。
据悉,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正分居,俩人的大儿子15岁,正处于青春期,小儿子3岁,两个孩子平时均由爷爷奶奶照顾,但爷爷奶奶的照顾不能替代父母的家庭教育责任。
5月10日,井冈山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希望双方相互谅解、加强沟通,共同为家庭和孩子着想。
案件审理结束后,法官考虑到刘某因要求离婚而离家,王某工作忙,主观上容易忽视孩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客观上对孩子的全面健康成长形成阻碍。井冈山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江西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向刘某和王某发出家庭教育令。要求刘某、王某多关注两个儿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未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多与孩子联系、沟通,了解孩子的详细情况,双方相互配合,继续履行家庭教育义务;要求未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定期通过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与孩子交流沟通,保持至少每周一次的联系频次,积极引导孩子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标志着全面开启“依法带娃”新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