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交通法规要记牢 发生事故致人死亡赔钱又获刑

  发布时间:2022-05-13 08:33:51


    近日,井冈山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同时判令保险公司、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合计587078.44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13日,被告人徐某驾驶小型轿车在一十字路口时与被害人李某驾驶并搭载被害人赵某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事故致两车受损和李某、赵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李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徐某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主要责任,李某未减速慢行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负次要责任,赵某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法院认为,徐某违反交通运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积极赔偿,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对其适用社区矫正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较小意见,可以对其适用缓刑。徐某因其交通肇事犯罪行为造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各项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并按责任比例由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驾车出行一定要谨慎驾驶,尤其是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更注意减速停车观察,确认安全后通过。

责任编辑:井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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