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抚恤金、丧葬费”被冻结,法院能否解除?

  发布时间:2022-05-17 09:29:29


    案情:

    王某起诉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李某死亡,王某得知李某死亡后,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李某名下20000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李某死亡后,李某的近亲属向法院申请解除对死亡抚恤金、丧葬费的冻结。

    分歧:

    对能否解除李某的死亡抚恤金、丧葬费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能解除冻结。相关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本案中,死亡抚恤金、丧葬费不属于以上八种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情形,所有可以冻结,对李某的近亲属申请不予批准。

    第二种意见认为,死亡抚恤金、丧葬费不属于李某的财产,也不是遗产,不能冻结,应解除保全裁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死亡抚恤金是发放给死者配偶、直系亲属和死者生前所扶养的人具有精神抚慰和物质补偿的金钱给付,丧葬费是对死者亲属处理丧葬事务的一种经济帮助,这两种费用都不是遗产,不属于可冻结、查封的范围。虽然死亡抚恤金、丧葬费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八种情形,但适用第五条的前提条件应该是针对李某所有的财产,而本案争议的死亡抚恤金、丧葬费并非属于李某的财产,也不是遗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死亡抚恤金、丧葬费是有关单位对死者李某近亲属的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并非李某的遗产,不应用于清偿李某的债务,不能冻结,法院对已冻结的死亡抚恤金、丧葬费应依法解除。

责任编辑:井法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