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工地看管人员伙同他人共同盗窃自己看管物品的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今年3月6日,被告人郑某、龙某,找到在井冈山市碧溪镇某项目工地负责看管钢筋的被告,三人达成共识,意图共同盗卖工地上的钢筋获利。3月8日午夜,郑某、龙某来到张某负责看管的钢筋加工棚。由张某负责在棚外望风,人郑某与龙某进到棚内,用棚内的“龙门吊”(门式起重机)的锁链将三捆钢筋绑在一起。郑某电话通知事前联系好的货运司机将绑好的三捆钢筋运走。司机驾车离开工地不久就被工地负责安全的工作人员在巡查时拦下并报案。经鉴定,三人盗取的三捆钢筋总价格为32557元。 被盗的钢筋依法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了被害人。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表示对三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龙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255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同时三名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