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井冈山法院审结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当庭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杨某管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被告人杨某和其友周某共同出资445元,并将钱款通过微信转账给彭某,彭某用其中的400元向刘某购买了甲基苯丙胺,余下的45元购买了制作吸毒工具的材料。当晚,杨某主动提出去自己的住所内吸食毒品。随后,杨某与周某、彭某、邱某四人一起在其住所内以“烫吸”的方式将购买的毒品全部吸食完。2021年9月,被告人杨某主动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提供场所,容留三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杨某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普法:
自己吸毒是违法,容留他人吸毒则涉嫌犯罪。法律规定,具有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等情形之一,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同时,小编在此呼吁大家,珍爱生命,远离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