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各部门:
经院法官会议研究决定,现将《民事案件分案工作及相关案件折算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1日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分案及相关案件折算规定
第一条 本院院机关受理的所有民事案件,立案后,均由立案庭根据规定统一进行分案。属于法庭承办的民事案件,立案庭收到案件后,及时通过云柜转给法庭。院机关和法庭对辖区内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同时负责诉讼费用的收取和票据开具。
分案方式以团队内随机分案为主,以本院确定的团队内员额法官顺序(另行规定)为辅,特殊情况由院长指定。
龙市法庭承办案件辖区范围:龙市镇、东上乡、葛田乡、新城镇、古城镇、柏露乡、茅坪镇、睦村乡、白石垦殖场;
茨坪法庭承办案件辖区范围:茨坪镇、光明乡、黄坳乡、罗浮以上(不包括罗浮镇)。
院机关承办案件辖区范围:红星街道、拿山镇、厦坪镇、碧溪镇、罗浮镇。
第二条 民事分案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以民事起诉状上载明的当事人住所地审判团队承办。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提起的物权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审判团队承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二)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审判团队承办。
(三)一个案件中有多个被告或原告,多个被告或原告住所地分属机关和法庭管辖范围的,以当事人提交诉状中所列第一个井冈山辖区的被告住所地审判团队承办。
(四)我院有管辖权且被告住所地不在井冈山辖区的情况: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审判团队承办。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在井冈山辖区的,由侵权行为地审判团队承办。
(五)以原告住所地确定由我院管辖的案件,由井冈山辖区的原告住所地审判团队承办;有多个原告的,以当事人提交诉状中所列第一个井冈山辖区的原告住所地审判团队承办。
对上述情形以外的案件,分案首先依照《民诉法》和有关规定确定;穷尽以上规则仍无法确定承办审判团队的,由院机关兜底承办。金融团队设在速裁团队,金融案件由金融团队审理。
原则上不能将案件直接退回立案庭,法官应提出书面异议或回避申请,提交其分管领导审查,并由其分管领导与立案庭分管领导协商确定该案承办团队或法官,仍无法确定的报院长决定。
第三条 收到案件后,根据《江西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井冈山市平安井冈山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诉前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机制的通知》(井平安办字[2021]11号),经当事人同意后,民事一审案件有30天诉前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时间,速裁团队应及时进行诉前调解,最长调解时间不能超过15天。速裁团队在调解过程中优先选案,一旦立案后原则上不应移交至普通民事审判团队。根据员额法官办案基数,速裁团队人均收案数量不得低于普通民事审判团队人均收案数量的2倍。
立案庭通过随机方式将速裁团队筛选后的案件移交给普通民事审判团队,按照员额法官办案基数和本院确定的团队内员额法官顺序(另行规定)进行分配,由普通民事团队承办法官提前了解案件,在诉前调解期限内自行把握立案时间,由承办法官将案件交给立案庭立案。经当事人同意,在30天内法庭自行进行诉前调解,最长调解时间不能超过30天。
第四条 对发回重审、再审及申请回避案件承办法官的确定,原则上采取AB交叉模式。团队交叉关系为:速裁团队与普通民事团队交叉、龙市法庭团队与茨坪法庭团队交叉,如有其它特殊情况,由院长指定承办人。
第五条 执行异议案件按照普通民事一审案件处理。1件民事发回重审、再审案件折算2件普通民事一审案件;5件非诉裁定执行、督促程序、司法确认案件折算1件普通民事一审案件,折算总数全年以20件为限,有特殊情况的由院长决定。
第六条 类案、关联民事案件分配至同一承办人或合议庭审理,第一个案件随机分案至哪位法官,其他该批类案、关联民事案件指定分配至该法官。类案、关联民事案件原则上不折算,有特殊情况需要折算的,由院党组决定。
第七条 破产案件基础工作量采取以下方式计算:
(一)申报债权额(或破产企业财产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本数),或债权人人数为50人以下(含本数)的破产案件,折算普通民事一审案件20件;
(二)申报债权额(或破产企业财产总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或债权人人数为50人以上100人以下(含本数)的破产案件,折算普通民事一审案件30件;
(三)申报债权额(或破产企业财产总额)1亿元以上(含本数)不满5亿元,或债权人人数为100人以上500人以下(含本数)的破产案件,折算普通民事一审案件50件;
(四)申报债权额(或破产企业财产总额)5亿元以上(含本数),或债权人人数为500人以上的破产案件,折算普通民事一审案件80件。
上述条款适用于有产可破的破产案件。
第八条 具体案件系数及增减量由综合办负责在相关系统中进行调整。
第九条 未尽事宜以及特殊情况,另行规定或由院党组研究决定。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院党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