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各部门:
现将《破产案件轮候制定管理人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关于破产案件轮候指定管理人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市场化和信息化,保障破产审判公正、高效、有序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江西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管理与监督工作办法(试行)》《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轮候指定管理人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市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破产案件根据案件类型、难易程度、标的大小等情况,将具体案件划分为重大复杂破产案件、重大破产案件、一般破产案件和简易破产案件四类(分类标准以《江西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管理与监督工作办法(试行)》规定为准),破产案件的类别由审理破产案件的法官根据裁定受理时企业信息确定,确定类别后进行标注。
第二条 一般破产案件和简易破产案件按照下列已抽签确定的管理人顺序依次轮候指定:
1.江西共创律师事务所;
2.江西金庐陵会计师事务所;
3.江西律星律师事务所;
4.江西鹭洲会计师事务所;
5.江西井冈律师事务所;
6.江西钧略律师事务所;
7.吉安文山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8.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
9.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
10.江西大井冈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条 一般破产案件和简易破产案件,本院在裁定受理作出之日应同时报吉安中院民二庭备案,以备案时间先后按照本意见第二条管理人顺位轮候确定个案管理人。
第四条 重大破产案件、重大复杂破产案件,本院采用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
面向全省范围内竞选管理人的,本院应当报吉安中院审核备案;面向全国范围内竞选管理人的,本院应当书面层报吉安中院和省高院审核批准。
第五条 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本院的指定。
第六条 对管理人尚未审结的破产案件实行存量管理。管理人未结破产案件达到5件上限时,暂停指定其为本辖区内的管理人。
第七条 两家以上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可以联合担任同一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人可以向本院推荐见习管理人共同开展破产案件中的相关事务,本院根据管理人的推荐指定见习管理人的应向吉安中院备案。
第八条 本意见由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